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
委托代理人李光炯。
被执行人余家涛,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张道静,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余家涛、张道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18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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