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博大水泥厂。
负责人温庆禀,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温庆禀,浙江省平阳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刘世华申请执行遵义县博大水泥厂、温庆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2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6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世华申请执行遵义县博大水泥厂、温庆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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