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申请执行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李永强,重庆市人。

被执行人吴春,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李永强申请执行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86385元及利息、诉讼费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1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永强申请执行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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