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余大江、钟远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

委托代理人李光炯。

被执行人余大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钟远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余大江、钟远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行非诉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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