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先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赵云强申请执行刘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12753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81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3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赵云强申请执行刘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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