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帆权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曾帆权,贵州省遵义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743民事调解书,受理曾帆权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24350元,并承担受理费1393元,申请费17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处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据此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27508元,由于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无流动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南京路支行)有存款,故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南京路支行)存款127508.25元予以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27508元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小涛

审 判 员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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