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立即支付申请人曾帆权材料款124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3元及执行费176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南京路支行)存款127508.25元(账号:0003###0039),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帐号:2403###0942。在用途栏填写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小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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