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743民事调解书,受理曾帆权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24350元,并承担受理费1393元,申请费17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处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27508元至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帐号:2403###0942。在用途栏填写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小涛
审 判 员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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