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玉丹,遵义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谢光富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光富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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