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金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受理赵滔滔申请执行遵义县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滔滔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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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兴发
代理审判员 廖珍强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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