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练兰。
被执行人申亚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夏敌申请执行申练兰,申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申练兰主动兑现20000元给申请人夏敌,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不再执行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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