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晓峰。在服刑。
被执行人田旭峰。在服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晓峰、田旭峰诈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外服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主文第三、第四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邹晓风在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7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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