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维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则平砂场、吴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人高维明。

被执行人红丝乡李则平砂场。

法定代表人李则平,该砂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红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高维明申请执行红丝乡李则平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81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丝乡李则平砂场的法定代表人李则平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又没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红丝乡李则平砂场的财产情况。2015年7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二被执行人当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5元人民币。余款28185申请人主动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恢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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