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生。
被执行人李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了邹建国与马生、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生、李英银行存款情况,均无余额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马生因同案另行起诉申请人邹建国,已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由邹建国赔偿马生损失20000元的一审判决,马生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同时,马生以没有能力履行为由向本院作出暂缓执行申请,并承诺在二审结果后,以其旅社出租租金清偿所欠申请人债务差额部分。申请人邹建国也以化解矛盾为由,明确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建国待被执行人马生、李英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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