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鑫。
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人代表:胡军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严琼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严琼花人民币4812.72元,已履行。被执行人杨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琼花鉴定费人民币1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杨鑫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鑫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鑫在某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5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保元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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