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申请人邹玉贵。
被执行人王小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玉贵、王小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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