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朱庆祥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建北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朱庆祥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