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维琼,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崔永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分水加油站申请执行崔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此纠纷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分水加油站于2015年8月26日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19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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