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芹。
被执行人李明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秀、李明芹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邱保元
审判员 朱庆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北
")申请执行人李明芹。
被执行人李明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秀、李明芹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邱保元
审判员 朱庆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