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秀、李明芹与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6-08-30 20:10
申请执行人李明秀。

申请执行人李明芹。

被执行人李明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秀、李明芹与被执行人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邱保元

审判员  朱庆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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