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炳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市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王胜学申请执行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胜学民工工资人民币131400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71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34690元。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某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90元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账号:帐号:×××,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胜学及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