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明。
本院依据(2007)瑞刑初字第1104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人黄叶隆申请执行陈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70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在相关部门无房产、车辆及存款登记信息,家中除有两间烂木房外,无其它财产供法院执行,且目前无法与被执行人陈明取得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陈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0706.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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