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远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系(2015)镇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
法定代表人沙国祥。
委托代理人李成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2015)镇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洪勇人民币64500元及从2015年5月8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支付人民币64500元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程远江人民币98000元及从2015年5月8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支付人民币98000元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加倍支付两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同时承担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6元、两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37元,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局有工程项目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顺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镇宁自治县某局的工程项目款人民币20万元。扣留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保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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