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商勇,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王开珍,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镇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田红燕申请执行商勇、王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商勇、王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田红燕每月人民币500元(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止),共计人民币75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商勇在某局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余元可供执行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开珍系镇宁自治县环卫站退休职工,每月仅有几百元生活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商勇因另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定提取其工资收入偿还另案申请执行人至2016年12月清偿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商勇在某局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7575元(从2017年1月起至从2017年5月止,每月提取人民币1500元,共计5个月,应提取人民币7500元,2017年6月提取人民币75元。此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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