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长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平与被执行人罗长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长华犯故意杀人罪,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罗长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镇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中对被告罗长华赔偿原告蔡平因其子蔡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9951.5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朱庆祥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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