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太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瞿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能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6436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6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在六盘水钟山区某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在六盘水钟山区某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900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保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建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