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静。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熊学明申请执行申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静债务太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申静因涉嫌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熊学明在被执行人申静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38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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