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柏果小河头煤矿申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复议人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以下简称小河头煤矿),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柏果镇小脑子村。

负责人高空,系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秀恒、刘流,系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湘东,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威宁县金钟大营煤矿(以下简称大营煤矿),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金钟镇独乍村。

负责人肖永刚,系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复议人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不服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威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大营煤矿采矿权已被吉龙投资公司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收购,大营煤矿的采矿权已经过户给吉龙投资公司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其属兼并。并且双方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大营煤矿与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的煤矿转让交易款打入威宁县人民法院指定的专户,如未打入指定专户,则由吉龙投资公司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承担尾款范围内的给付责任”。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小河头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大营煤矿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兼并大营煤矿的小河头煤矿应当承担大营煤矿兼并前的义务,经查明大营煤矿的采矿权已经过户给吉龙投资公司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支付相应尾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作出的(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追加小河头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小河头煤矿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盘县柏果镇小河头煤矿的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称,小河头煤矿受让的是大营煤矿的采矿权,并没有收购、兼并大营煤矿,大营煤矿仍然处于存续状态,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不应承担大营煤矿的债务。小河头煤矿应当给付大营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尾款仅剩余437万元,但该笔尾款尚不具备采矿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即使小河头煤矿负有履行到期债务而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也不能将小河头煤矿追加为被执行人,至多列为协助执行人;威宁法院在追加小河头煤矿作为被执行人之前,没有进行听证开庭,没有听取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辩解意见,其(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将小河头煤矿追加为被执行人涉嫌以裁代判。综上,请求撤销(2015)黔威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和(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刘湘东申请执行大营煤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大营煤矿和小河头煤矿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大营煤矿与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白果镇小河头煤矿的煤矿转让交易款打入威宁县人民法院指定的专户,如未打入指定专户,则由吉龙投资公司盘县柏果镇承担尾款范围内的给付责任”。因大营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作出(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追加小河头煤矿为被执行人。小河头煤矿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黔威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小河头煤矿的执行异议申请。小河头煤矿对该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威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未纠正(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也应当一并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威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威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徐 瑶  

代理审判员  唐 泽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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