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苗族,1982年8月29日生。系陈某某母亲。
被执行人冉进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某某申请执行冉进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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