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第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张明初与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000元(为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期履行金额)。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静因所欠外债较多,经本院多次查询其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余额,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明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务民初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期应履行金额8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明初待被执行人申静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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