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立庆,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修勇。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米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先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属名存实亡公司。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因债务太多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且该公司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5769924.1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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