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必学申请执行彭发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人王必学,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发权,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在执行王必学与被执行人彭发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发权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务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彭发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务川邮政银行有存款6420.31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发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务川邮政银行的存款41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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