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发权,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在执行王必学与被执行人彭发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发权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务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彭发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务川邮政银行有存款6420.31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发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务川邮政银行的存款41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