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红江、王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被执行人陈红江。

被执行人王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13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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