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被执行人陈红江。
被执行人王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13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正榜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被执行人陈红江。
被执行人王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13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