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邹浪涛、沈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楠。

被执行人邹浪涛。

被执行人沈大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邹浪涛、沈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大超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有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大超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的存款36624.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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