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南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了朱团洪申请执行陈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家中又无任何财产,且被执行人举家外出务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东南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团洪在被执行人陈科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423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王正榜
审判员 唐 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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