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华刚、李小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华刚,。

被执行人李小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执协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华刚、李小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恢字第12号案件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