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小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张明全申请执行覃小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任何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明全在被执行人覃小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157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王正榜
审判员 唐 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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