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4)务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冉华锋申请执行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309.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年前离开务川迁至重庆大渡口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7309.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丁 敏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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