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镇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杨红、吴江霞申请执行务川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此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法执字第11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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