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廷珊申请执行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解仕云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周廷珊。

被执行人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

负责人解仕云。

被执行人解仕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周廷珊申请执行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解仕云退伙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务川县兄弟装饰材料加工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廷珊30000元,对余款6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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