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被执行人李东。
被执行人陈小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委托代理人吴祥敏。
被执行人李东。
被执行人陈小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