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兴明申请被执行简佐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人陈兴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苗族。

被执行人简佐红,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仡佬族。

本院在执行陈兴明与被执行人简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简佐红未主动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务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简佐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濡信用社车站路分社有存款30595.38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简佐红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濡信用社车站路分社的存款3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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