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蓬国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鑫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瑞金大道“金地首座”B幢14层2-1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录,系该公司总经理(已故)。
被执行人张崇康。
第三人谭必先,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鑫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录、张崇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录因病于2015年8月1日死亡。因张明录生前与第三人谭必先是夫妻关系,谭必先系张明录死亡后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且张明录生前与谭必先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兴义市幸福小区的一幅土地和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贵州鑫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抵押担保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谭必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在与张明录共同抵押担保财产和其继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截止至清偿完毕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农商银城南(2013)年流贷字012401号]中约定的利息、复息和罚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大林
审判员 马章鸿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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