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江平,贵州省人。
被申请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余大乾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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