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大乾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9
申请执行人余大乾,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邱江平,贵州省人。

被申请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余大乾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