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昌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黄声平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声平以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72800元直接打入了自己提供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信合卡上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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