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敖继。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敖长勇申请执行敖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敖长勇和被执行人敖继。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敖长勇便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敖长勇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148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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