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江平,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强,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张泽权申请执行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及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泽权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9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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