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侠。
被执行人申能攀。
被执行人陈友在。
被执行人唐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务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李辉强申请执行申能攀、陈友在、唐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务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辉强待申能攀、陈友在、唐友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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