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小燕申请执行高小江、张琴、赵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申小燕。

被执行人高小江。

被执行人张琴。

被执行人赵玉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小燕申请执行高小江、张琴、赵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玉奎系务川自治县司法局公务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从被执行人赵玉奎在务川自治县司法局财务上的工资中扣划3000元,用于抵偿债务(直至扣满95000元及利息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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