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小江。
被执行人张琴。
被执行人赵玉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小燕申请执行高小江、张琴、赵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玉奎系务川自治县司法局公务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从被执行人赵玉奎在务川自治县司法局财务上的工资中扣划3000元,用于抵偿债务(直至扣满95000元及利息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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