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书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余敏申请执行邹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家中又无任何财产,且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敏在被执行人邹书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124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王正榜
审判员 唐 辉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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