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香霞。系王治举之女儿。
被执行人王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王治举与王鹏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鹏一直在外务工,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治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香霞均在外务工,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务民初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