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治举申请执行王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王治举。

委托代理人王香霞。系王治举之女儿。

被执行人王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王治举与王鹏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鹏一直在外务工,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治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香霞均在外务工,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务民初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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